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十条 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属;
(2)市级以上劳模;
(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三条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租金核减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