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震的余波正冲击金融业信贷难题。目前,有关按揭房屋若在地震中毁坏,贷款者无还款能力或已遇难,按揭还款是否还要继续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思考和争论。
从司法角度理性分析
有关受地震震毁房屋的房贷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银行和贷款者签订两个合同,主合同是借贷合同,另一个是抵押合同。由于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因此,基于这一点,银行仍会继续追索贷款人的剩余贷款。
同时,商业银行无义务承担地震震毁房屋信贷损失,在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银行是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此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震灾房贷难题应急对策
货币政策调控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并没有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是,央行可以采取一些货币政策来影响银行成本收益的安排,例如下降受灾地区存款准备金率和对提供房贷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做出减让。
合理分担解决呆账损失震毁房屋按揭贷款,应该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银行分担解决,不宜让商业银行单方面承受损失,银行可以考虑适当减免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如果贷款人在此次地震中遇难,房子已毁,则贷款人剩余贷款无需继续偿还。银行可作坏账处理,统计后报财政部核销。还有一种情况是,贷款人遇难,但房子还能继续使用。银行可以跟贷款人家属协商,如果家属还要房子,则由家属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家属如果不要,银行就有权收回房子,并由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