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局副局长龙跃勇先生发言实录:
先生们,女士们,朋友们,下午好,四川话很亲热,50号文件很亲切。“5.12”地震过后,一个多月以来,市委市政府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对震后恢复建设非常重视。短短的一个月以来,也就是地震发生以后,就恢复重建,树立信心,这是我们各个职能部门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50号文件的出台,我们是结合了成都市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地震灾害发生过后将会影响成都市经济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开发企业,与市级各部门展开了认真的讨论座谈,形成了这样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我感觉在当前的经济领域出台的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大家看了以后,都感觉得到这个文件用我们四川话讲,全是干货,实实在在的。
大家为了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涉及到土地方面的问题做一个说明。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市政府50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涉及到土地政策相关条款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这是50号文件的第一部分。
(一)关于投资建设主体问题。《意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参与重建,体现了投资建设的多样化。
(二)关于投资建设的方式,《意见》明确可以通过投资、联检、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参与灾后重建,体现了投资建设的多渠道。下面就几个具体问题做如下说明。
1、联建:是指出以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开发土地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进行联合开发,但对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此列,因为划拨用地是按照国家属于划拨目录的,也就是说属于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公共事业这部分。
2、转让:是指的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用地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的,经审核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对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此列。
3、土地整理方面,土地整理是指土地一级开发及通过基础设施配套,把生地变熟地的土地开发过程,通过土地整理形式,开发的建设用地应纳入政府的储备,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供应,属于经营型用地的应按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供地。
(三)关于投资建设内容,《意见》明确了投资建设内容包括普通商品房,旅游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住房建设等。从各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四)关于政府采购普通商品房用于集中安置,危房改造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采购。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增加普通商品房的有效需求,减轻因地震灾害给开发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二是促进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危房尽快拆除,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是我讲的第一大部分,第二大部分,关于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意见》第四部分。使用范围有以下四项。
(一)按照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
(二)使用期限2009年5月31号之前。
(三)对按期开工的界定:对招拍挂方式的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的开工时间,因此是否按期开工,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界定。
(四)对延期开工原因的审核:地震灾害发生前主要因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到位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工。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考虑到企业有很多实际困难,特别是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如果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将按意见进行审核,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收取土地闲置费,也就是说不把它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部分关于鼓励盘活利用以出让地块,这是我们50号文件的第8部分。
(一)关于分宗办理国土证,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1、按照现行规定有两点。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也就是我们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23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国务院国发[2008]第12条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3)考虑到是灾后,这两项文件有突破,所以我们文件规定,对于一些大的开发地块,按照城市规划具备分宗条件的,经土地使用人申请可分宗办理国土证。
3:办理程序:
(1)企业到规划部门审定总平面方案,由规划部门对分宗地块出具意见,并规定地块分宗规划红线;(2)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土地价款后,才分宗办国土使用证。
(二)关于出让土地联合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按照现行规定,对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出让土地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可转让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加名联建、减名退出方式转让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或完全无力开发的,根据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办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权。这个意思是说按照房地产法要有条件,那么在这个方面我们也有所突破。
3、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出让土地联合开发我就说到这里。
4、下面还有一个问题大家非常关注,最近我们接到很多电话,就是关于土地转让的有关税费问题,建议各开发商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62号文件作解释。
(三)关于延长付款期限的问题。做以下三点解读。
1、现行规定: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期支付款项千分之一向出让人缴纳滞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须向出让人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2、50号文件规定:因地震灾害原因,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就有一个基点问题,以什么时间算,延长期的基点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最赤副刊时间为起点,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3、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