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 〕 44 号 ) 精神,部制定了《企业改制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 试行 ) 》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 试行 )
一、审批权限划分
( 一 )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 , 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
2.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 二 ) 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 三 )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 ,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 , 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 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 , 企业根据需要 , 可持有关省( 区、市 ) 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 , 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 ,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一并拟订 , 按照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 , 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县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