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总的来看,物业税的设计存在一些特点。
税基
从税基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财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计税
依据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