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在保持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适当加大了调节力度。业内人士和相关专家指出,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硬指标”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
《意见》第六条指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解读:更多中低价和中小套型住房的出现,将会导致将来的市场出现同一区域高档和中低价商品房共存局面。这一现象在香港就存在,而在内地城市,则会首先选择一些中心区域作为试点。这可能会对建设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商造成一定压力,但同时也会促使开发商对于其所建楼盘提出更高的品质要求。此外,关于禁止别墅用地和严格限制低密度住宅的供应的必要性,国土资源部也再次加以重申。
《意见》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解读:“此次的土地政策体现出的是土地供应前、中、后贯穿一致的调控特点。”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东分院副院长陈晟指出。
陈晟表示,首先在土地供应时,统一的政府土地储备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已从2004年起逐步执行;此次更要求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供地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且要限套型、限房价地招标出让,如此细化、明确的供地标准是对土地供应过程中的再控制。
而在供地后,政府也不会放松控制,一是对超过合同约定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更是众所周知;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虽按时动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的要按闲置土地处置,这正是给予“变相”囤地的精准的一击。
同时,基于此次土地政策上的不小变化,陈晟建议各大房地产企业对土地政策和自身实力作出重新评估,“以前是国家越严供地,为了保持持续发展的开发商越要去争地,如今开发商应该意识到,拿地要与自己的发展能力及计划的开发节奏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