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物业管理不满,李文将嘉浩别墅物业公司——北京盟科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两个月的物业费3600多元。昨天,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李文可获赔2000元。
李文诉称,
2003年,她通过盟科置业有限公司与嘉浩别墅业主孙魏签订租房合约,每月交纳1300美元,其中包括222.76美元物业管理费。搬入后,其虽未与盟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物业管理合同,但该公司每月直接向其收取222.76美元物业管理费。但她发现自己在租住期间,物业因疏于管理,造成其所租房屋窗户玻璃多次被砸因此起诉要求盟科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盟科置业有限公司确实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及服务不到位现象,但其却收取了李文物业费。由此给李文造成损失后应适当赔偿。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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